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月1日起实施 六类情形将被问责
9月1日电 1日,教育部召开发布会介绍《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下称《问责办法》)有关情况。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介绍,《问责办法》明确,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等六类情形将被问责。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 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指出,在充分调研并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司法部和国务院教督委各成员单位,以及各地、各国家督学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问责办法》。该办法已于今年7月正式印发,9月1日起实施。《问责办法》有三大创新点:第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的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了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田祖荫介绍,《问责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四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第一个方面,“问谁的责”,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三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明确,以上三类对象,如果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个方面,“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问责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第三个方面,“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的;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的;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的;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
第四个方面,“怎么问责”,明确了问责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
田祖荫指出,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也作了相关规定,明确在采取上述相应问责方式之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问责方式。问责是形式,通过督导问责,督促各地各地落实应尽的责任才是目的。出台《问责办法》,不是要把全国某一个地方、某一所学校的问题都上升到教育部层面来解决,该哪一级上,哪一级就要守土有责,该谁上谁就要尽职尽责,一级负一级的责,全国教育系统的生态和秩序才是正常的、健康的。
田祖荫表示,《问责办法》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有力武器,希望各地用好这一武器,努力做到知责履责尽责,竭力避免逃责忘责失责。总之,出台《问责办法》,是教育督导“长牙齿”的一大重要举措,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为推动《问责办法》尽快落实落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以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问责办法》的解读和培训,督促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这个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全面启动督导问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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