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如何避免出现过度或过轻问责?教育部回应
9月1日电 记者今天从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起正式实施。如何避免一些地方出现过度问责或者过轻问责的情况?
对此,国家督学、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杨志成表示,首先,要保证督导问责的公开透明,避免过轻过重。一是标准一致,于法有据,依法督导。督导问责的标准,是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规章制度的底线,是强制性的、硬性的要求。所以,督导问责的标准一定是刚性的,一把尺子量到底,一把尺子量全国,保证标准一致,避免出现轻重不一。
二是严格程序。《办法》特别强调了九项程序,包括问责调查、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形成意见、印发决定、问责实施、社会公开、复核申诉、问责归档、问责监督等九项程序,通过程序的严谨性,确保问责公开透明。
三是形成联动。问责不仅是教育督导部门一家的事,而是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动政府的相关部门,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共同问责,包括了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四是多元监督。通过多元化监督,确保督导的严谨性和公开性。《办法》明确了督导问责监督的多元性,上级督导部门对下级督导部门的问责要进行备案,实现了一级监督一级。同时,要实现公开、透明,向社会曝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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