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若干意见》提出,要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简化预算编制,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将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要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项目管理部门要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由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基数。
《若干意见》明确,要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可通过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开展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要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若干意见》强调,要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要加强组织实施,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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