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拟修法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表示,即将提请二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拟作出规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未成年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过重的问题,从立法层面积极施策,帮助学生减轻负担、家长破解焦虑。”臧铁伟指出,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就作出针对性的规定,如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等。这些规定对于切实减轻未成年人学习负担、减轻家庭经济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臧铁伟强调,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推进家庭教育法制定工作,草案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家庭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遵循家庭教育规律,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
为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作出有针对性规定:一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二是,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三是,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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